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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区商务行业单位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
来源:区商务委网站 日期:2018-01-12

各商业中心(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及北京市卫计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卫指导[2017]12号),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结合我委职责和本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积极营造鼓励按政策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加大母婴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力争到2017年底,全区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设置率不低于60%;到2018年底,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设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设置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商业中心(商场、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或者多点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二)便民服务。母婴室统一名称为“母婴关爱室”,统一基本设施(见附件)、统一标识、设置醒目导向标志。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

  二是加强宣传推广。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加大母乳喂养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通过互联网查询定位、手机APP、微信等多种形式开展母婴设施位置查询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精准性。

  三是加强管理维护。母婴设施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日常用品的补给,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区商务委将配合区卫计委依据国家文件推荐的标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和评估。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设置推荐标准

  大兴区商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2日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设置推荐标准

  基本设置:

  面积一般为4-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锁上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设置(舒适设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相关附件:
· 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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