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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办理流程
来源:区商务委网站 日期:2015-10-19

  一、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二、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4.《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                     412号)第一百八十一项
  5.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商务交字〔2014〕181号)
  四、实施机关:大兴区商务委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受理方式及地点: 书面受理     大兴区永华南里桐城行政办公楼14号楼甲-1-806室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结果
  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
  八、办理科室及时间:流通发展科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8:00
  九、申请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一式两份,其中向市商务委提交1份原件、区商务委提交1份复印件):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附件1)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附件2)
  (3)设立申请。(附件3)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典当行章程。 
  (6)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载明设立典当行的名称、地址、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 
  (7)典当行出资协议(附件4)、典当行股东出资承诺书(附件5);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附件6);法人股东如为上市公司,还需出具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附件7)。 
  (8)业务规则。 
  (9)相关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10) 市商委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附件8)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 
  (11) 法人股东需提供由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出资能力证明原件(附件9)、最近2年度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证明、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股东如为自然人,需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原件、自有资金的有效证明。 
  (1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附件10)、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件11)。 
  (14)区、级(或以上)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认可文件原件。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在有效期内,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 
  (二)设立分支机构(一式两份,其中向市商务委提交1份原件、区商务委提交1份复印件):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3)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附件12)。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        
  (9)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区、级(或以上)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认可文件原件。 
  (12)区商务委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原件。 
  (13)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审批流程
  见附件
  十一、审查内容
  (一)设立典当行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2.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2年内不转让典当行股权,不以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3.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担保类企业不能作为典当行股东。 
  4.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非公务员,无犯罪记录,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5.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并通过区级(或以上)公安机关认可;营业场所原则上应为1层临街经营用房。 
  6.法人股东应在经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所有股东实缴的货币资金应存入经公开遴选确定的银行进行验资。 
  7.符合典当行布局有关要求。 
  (二)设立分支机构
  1.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典当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典当行上年度年审合格且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并通过区级(或以上)公安机关认可;营业场所原则上应为1层临街经营用房。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典当行布局有关要求。  
  十二、审查标准
  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依据。
  十三、批准形式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单》与《初审推荐表》
  十四、有效时限
  出具的《受理通知单》与《初审推荐表》2个工作日有效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初审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初审
  二、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4.《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八十一项
  5.商务部相关文件规定
  四、实施机关:大兴区商务委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受理方式及地点: 书面受理     大兴区永华南里桐城行政办公楼14号楼甲-1-806室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
  八、办理科室:流通发展科
  九、申请材料:
  典当企业按以下变更事项要求准备材料,报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报送市商务委。
  1.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1)区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变更不需提供);
  (6)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地址变更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本市跨区县变更经营地址,由原地址所在区县商务委出具同意调出意见、拟迁址所在区县商务委同意调入意见,并由迁入所在区(县)商务委向市商务委报送变更材料);
  (2) 典当企业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变更不需提交);
  (5) 区、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对拟变更营业场所的认可文件原件;
  (6)符合要求的企业经营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典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1)区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区商务委、公安部门对典当企业出具的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6)增资股东如为原法人股东,需提交最近1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出资能力证明原件(附件14)、最近2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证明;增资股东如为新进入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加盖企业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增资股东如为原自然人股东,需提交增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有效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增资股东如为新进入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股东出资协议;
  (8)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于市商务委对其他变更材料审查合格后提交);
  (9)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典当企业股权转让
  (1)区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附件15);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受让人如为原法人股东,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出资能力证明原件(附件16)、最近2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证明;受让人如为新进入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让人如为原自然人股东,需提交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有效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受让人如为新进入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股权转让协议(附件17);
  (7)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5.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区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单位公章)、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委查验后退还企业);
  (6)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6.典当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印章);
  (3)股东会决议;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单位公章)、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典当企业到区商务委提交变更材料都需携带《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现场查验;区商务部门出具的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均需按全国典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格式、内容填报。
  十、审批流程
  见附件
  十一、审查内容
  1、典当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时,其原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典当企业登记事项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变更。
  2、典当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时,应符合办理依据中文件规定和商务部每年下发新设文件要求。
  3、增资股东与当年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要求一致。典当企业申请增资时需与开业时间或前一次增资时间相隔在一年以上;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增资股东增资资金需汇入典当企业增资专户。
  4、典当企业股权转让资金不能打入典当企业账户;新增股东与当年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要求一致。
  十二、审查标准
  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依据。
  十三、批准形式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出具《区商务委书面初审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十四、有效时限
  出具的《区商务委书面初审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5个工作日有效。 
  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需提交材料: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
  (2)换证申请(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原因等,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登载事项应与典当经营许可证登载事项一致)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区(县)商务委核对后退还);
  (4)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需提交材料: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
  (2)补办申请(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原因等,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企业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报纸原件)和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
  (4)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登载事项应与典当经营许可证登载事项一致)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区县核对后退还);
  (5)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典当企业申请解散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
  (2)解散申请(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原因等,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
  (4)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5)清算报告;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附件:
· 申请材料.rar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初审流程图.doc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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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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